江天一色黄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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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颡口镇辖属阳新县,近年来,该县确立 “开放强县”的发展战略,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整治“三乱”,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社会和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投资环境日超优越。今后的投资方向主要是按照产业化要求,充分发挥优势,加快水产、禽畜、粮油、林果、金铜、铝业、建材、化工、煤炭、轻纺等十大主柱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阳新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来我县经商、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投资重点为基础产业、基础设施;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及老城区改造;建设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项目;创办资源开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大力支持外商独资、经营、购买、托管、租赁现有企业。

第二条 外商来我县投资、经营企业,在税收上除按国家省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外,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者,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征收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属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外商在我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生产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再给予特殊优惠。

第三条 外商使用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国家、省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使用土地优先安排,出让金在规定基础上优惠20%—40%;外商投资我县现有企业和开发性农业五年内免征土地开发费和场地租赁费;兴办教育、卫生、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五年内免征出让金。

第四条 外商投资、合资扩建、改造现有企业,实现利润按投资比例,外商可优惠10%分成。

第五条 改善投资环境。银行优先安排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流通、配置的流动性贷款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外商企业的涉外保险业务和国内保险业务除按国家规定外由外商自由选择保险机构和保险项目。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县劳动局、外资办协助企业招收员工,劳动部门应加强劳动市场管理和合同工的仲裁工作,依照《劳动法》管理员工,外商企业职工按《劳动法》享有一切权利。

第七条 外商在我县投资100万美元的, 可解决大陆近亲“农转非”户口一人,并安排就业,一次性投资 500万美元以上者,由受益单位奖给投资者三居室商品房一套,产权归已;外商投资县内现有企业,开发新产品有突出贡献者和使用现有企业实现扭亏增盈者按企业新增效益的5%—10%给予奖励,年新增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者,由受益企业另奖二居室住宅一套,产权归已。

第八条 对引进资金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1—3%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引进资金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3%支付,同于银行基准的按2%支付,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低于拆借利息)按1%支付,无偿、无息引进再给予特殊优惠。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九条 简化外商投资、经营者办理手续和办理程序,提供服务,外商来我县投资、经营所必须办理的一切手续由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凭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核通知单,一星期内办完县内一切规定手续。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经营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建立统一规范的“收费卡”,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外商投资、经营者使用的供水、供电、通讯按县办企业同等待遇,占用的城建等配套基础设施按全县最低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阳新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鼓励全民创业,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方面

第一条 凡新办企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凡新办企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地方税的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按50%返还企业,是镇村招商引资的,同时给镇村返还50%。对高科技、低污染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按100%返还企业。每年返还一次。

第三条 对我县现有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进行改扩建,年新增税收10万元以上的,从改扩建投产之日起,新增增值税和地方税的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按50%返还企业,每年返还一次。

第四条 对投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农林特产税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第四、五年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税额的50%返还,每年返还一次。

第五条 新办商贸型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本县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年。

二.规费方面

第六条 所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建设期间免收一切规费,建成投产后,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环境保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省、市收取部分(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外,免收其他规费三年。

第七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企业,按政策下限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地价评估费、供水供电增容费、排污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规划费、环境影响评估费、教育附加费、消防工程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工程建设费等。

第八条 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5‰征收。工商管理费按政策下限的50%征收。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免收县级费用。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各种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收费一律减免;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第九条 鼓励支持全民参与山水资源开发,对当年开发荒水100亩以上或荒山30亩以上的农户,在开发区域建配套建筑物(主要为生产、生活用房),免收一切费用。

三.土地方面

第十条 对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型企业,所需用地由县政府征用并负责办理手续,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但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用于抵押、出租或转让。

第十一条 对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征用土地属存量土地的,由县政府办理手续后,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征用土地属耕地的,除上报省、市审批时必须上交的费用和农民土地补偿费用外,其他费用全免。

第十二条 对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本级用地费用一律按最低限额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对镇场(开发区)及部门引进的企业项目(资源型除外),用地在5亩以下的,实行边用地、边报批,由镇场(开发区)及部门征用,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改制出售时,免收土地出让金。

四.中介奖励方面

第十五条 凡引进资金来我县新办企业或改扩建企业,年上缴或新增税收30万元以上的,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中介人,20%奖励给中介人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及已从单位离退体或辞职下海的,全部奖给中介人,连续奖励5年,中介人包括个人、中介组织、在职领导、专职干部。

第十六条 凡以招商方式引进资金投资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性项目,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的投资建设资金的1%—3%对中介人予以奖励。其中城建、交通项目奖1%,农业、水利项目奖2%,公益性项目奖3%。受益单位指县内接受引进资金单位、县内合资合作方单位、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

五.服务保障方面

第十七条 放宽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凡新上项目,可先开工后报批,先经营后办证,先生产后规范。对申请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对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审)免检(审)。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实行“一条龙”服务,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批文、证照及工商注册登记等一切手续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统一收取相关费用。只要有关手续资料齐全,本县内所有手续在3日内办好,需到省、市办理的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主管部门代办,一般应在7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天。

第十九条 对企业的各种收费,由收费单位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服务中心向企业发出“缴费通知单”,收费单位凭证收费。否则,视为“三乱”行为,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 各行政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到企业执法检查前,应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包括检查依据、事项、期限及检查人员和负责人的姓名等。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严禁随意传唤留置企业法人、搜查私人住宅车辆、冻结企业帐户、查封企业资产。如确属需要,必须报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一名县级领导负责、一套专班服务、一份政策文件保护、一笔专项资金支出、一个民警室保卫”的要求给予重点保护。对工业园区内企业和其他中小型企业,由当地派出所作出治安承诺,在企业或项目建设工地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强行向企业摊订报刊杂志、索要赞助捐赠,不准违规向企业强行提供咨询、信息、检测等有偿性服务。企业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对涉及一个部门或个别工作人员的投诉,投诉中心要马上进行协调,当场作出答复。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供电、供水、电信、邮政、市政等部门对投资企业的基建工程优先安排水、电、通信及市政等配套设施,并按最低价位收费。不准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保证供电、供水、通信畅通。

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者,在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劳动保障等方面,一律享受我县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其子女可在县内任选一所学校就读,不收择校费、调节费、插班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生命财产安全,对敲诈勒索、盗窃、只抢、破坏企业财产,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对参与黑恶势力的执法执纪人员,一经发现,一律清除出执法执纪队伍。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公安、交通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公安、交通部门对外来车辆,一律只纠章,不罚款。

第二十七条 每年评选一次十大纳税贡献户和十大新办企业,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予以重奖。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阳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经考察条件合格的,可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侯选人,或聘任为经济顾问及其他领导职务。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卫生中高级职称和特殊专业人员除外)停薪留职或停职留薪下海经商,创办经济实体,领办创办企业,经主管部门和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定编定岗到人,分流人员除外),下海经商期间(原则上3—5年以内),编制性质不变,身份不变,原财政核拨基本工资不减,养老保险缴纳渠道不变,工资正常晋升。下海经商期满,经本人申请,可加原单位竞争上岗,恢复原级别和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人才来我县工作,对科技部门确认的携带科技成果来阳新创业的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免收两年房租,并在两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电讯资费补贴。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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